央廣網北京9月15日消息(記者孫瑩)14日下午三點,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新聞發佈廳首次亮相,第一次發佈的內容是最高檢第五批指導性案例,三個案例全部是刑事抗訴案件。經過檢察機關的抗訴,原本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搶劫、盜竊犯,二審刑期增加到十一年;原本被判死緩的殺人犯,二審改判死刑,立即執行;一審被重判的犯搶劫罪的未成年人得以從輕判刑。
  在什麼情況下,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?向誰抗訴?有什麼作用?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在接受中央台記者孫瑩採訪時介紹,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、裁定確有錯誤,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。
  肖瑋:按照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: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本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、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,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。通過抗訴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,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。依法、準確、及時、有效地開展刑事抗訴工作,對於促進刑事審判活動程序合法、裁判公正,準確地懲罰犯罪分子,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,促進社會和諧穩定,維護法治權威具有重要意義。
  肖瑋同時用數字說明檢察院抗訴,對改變最終的裁判結果所起到的作用。
  肖瑋: 2013年,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抗訴總數為6234件,其中法院改判了2433件,占法院審結刑事抗訴案件數的55.48%,而在2011年,刑事抗訴案件的改判率是43.62%、2012年是47.47%,這反映出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整體質量不斷提高。
  這三起指導性案例,檢察機關為什麼抗訴?在陳鄧昌搶劫、盜竊,付志強盜竊案中,兩人多次單獨或共同入室盜竊,數額較大。有一次,陳鄧昌攜帶螺絲刀等作案工具進入一齣租屋盜竊了100元後,在客廳遇到被害人陳南姐,以鐵鎚威脅不讓她喊叫,並逃離現場。一審判決,以搶劫罪判處陳鄧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、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。一審後,檢察院提出抗訴,要求對陳鄧昌以“入戶搶劫”定罪處罰。
  檢察機關在抗訴意見中強調,“入戶搶劫”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,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。因為被害人處於封閉的場所,通常無法求救,與發生在戶外的一般搶劫相比,被害人的身心會受到更為嚴重的驚嚇或者傷害。”根據刑法的規定,“入戶搶劫”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佛山中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,依法改判陳鄧昌犯搶劫罪,處有期徒刑十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;最後數罪並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並處罰金12000元。
  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分析:對於入戶盜竊,因被髮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,應當認定為“入戶搶劫”。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,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,應當提出抗訴。
  第二個指導性案例是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、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案。被告人郭明先,1997年9月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2001年12月刑滿釋放。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,又多次應他人之邀參與打殺,並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打手,先後殺死1人,重傷2人,輕傷4人。一審法院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郭明先死緩。檢察院提出抗訴。理由是郭明先刑滿釋放後,不思悔改,繼續犯罪,且罪行極其嚴重、犯罪手段殘忍、犯罪後果嚴重,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極大,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,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。四川省高院二審採納抗訴意見。
  韓耀元:這個案件對正確理解和把握死刑適用條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。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。對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、綁架、爆炸等涉黑、涉恐、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,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、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,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,依法應當判處死刑,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。
  法院判輕了,檢察院要抗訴,判重了,檢察院也要抗訴。張某、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,沈某某、胡某某、許某都是未成年人,都曾因搶劫罪或者盜竊被追究刑事責任,他們在成年人張某教唆、召集和提供幫助下,多次在上海市內公共場所實施搶劫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七名被告人均構成搶劫罪,其中許某系累犯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,對沈某某撤銷緩刑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;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;檢察院以原判決對胡某某量刑偏重、對未成年被告人罰金刑沒有依法從輕、未成年被告人許某不構成累犯為由提出抗訴。二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,改判為四年、五年六個月、五年,罰金也減為1500元到2000元。
  最高檢指出,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,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,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,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,可以不分案起訴。
  韓耀元: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,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,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、犯罪時的年齡、是否屬於初犯、偶犯、犯罪後悔罪表現、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,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。
 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表示,最高檢網上新聞發佈廳將實時權威、準確、及時地發佈各類信息。
  肖瑋:發佈這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:一是有利於樹立正確的抗訴理念。通過發佈抗訴成功的指導性案例,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糾正實踐中存在的“重公訴、輕抗訴”、“只抗輕、不抗重”、“重配合、輕監督”等傾向,客觀公正、理性平和地辦理刑事抗訴案件,進一步提高抗訴效果。二是有利於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。三是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信心。   (原標題:最高檢發佈刑事抗訴案例 指導準確定罪量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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