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6日,山東青島看守所刑事法庭,41歲的馬春傑第四次過堂受審。檢方追加起訴他的漏罪——挪用資金罪。2010年,馬春傑被指倒賣經適房,後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拘,然而,檢方2011年起訴時房屋二胎,卻以非法經營罪指控。辯護律師浦志強稱,檢方追訴前,主審法院在3次開庭未判的情況下,曾就本案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請示最高法,得到“不構成”的回覆意見。律師質疑:“人已被關3年多,檢察院才臨時追加罪名,其用意耐人尋味。”
  □事件
  “一房兩賣”扯出室內設計的官司
  青島的天怡景園C區樓盤,原為經適房項目,後獲批轉為出讓土地,項目房產在繳納辦公室出租土地出讓金後也將相應“變性”為商品房。但開發商青島市住宅開發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住宅公司”)在未辦完土地出讓金手續、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,於2009年7月,將432套房中的400套交給青島市麗蘭坊營銷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麗蘭坊公司)代理銷售。
  2009年上半年,青島裝潢房地產市場低迷,天怡景園C區樓盤滯銷,但年底形勢突然好轉。至2010年初,400套房已被認購一空,有的交了全款,有的交了定金。
  而在2010年2月4日,青島市市北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局也和住宅公司簽訂協議,訂購天怡景園C區400套房用於安置拆遷戶。一邊是400位交了錢的購房市民,一邊是政府固態硬碟部門和拆遷戶。誰是業主?雙方各執一詞。
  “一房兩賣”事件由此引爆。為平息事態,由政府部門協調向市民退房款,而隨著兩公司被髮現部分售房款被挪作他用,負直接責任的住宅公司副總經理孫超等3人先後被拘。麗蘭坊公司負責人馬春傑於2010年12月1日被拘,涉嫌挪用資金罪。2011年1月6日,市北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批捕,同年9月26日起訴時,罪名也是非法經營罪,並無挪用資金罪。同案孫超和王悅興(住宅公司法定代表人、總經理),則均被指控犯挪用資金罪和非法經營罪。
  2012年3月和4月,此案一審3次開庭審理,3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都作無罪辯護。但該案遲遲未判。
  □庭審
  檢方 追訴漏罪“挪用資金罪”
  馬春傑和王悅興、孫超3名同案被告人被羈押在位於即墨的青島看守所。6日上午,大霧瀰漫青島,高速公路封閉,開庭時間被迫延遲。將近中午,馬春傑的辯護律師及相關證人才趕到。
  開庭後,3名被告人在法警帶領下依次入座。
  追加起訴書顯示,既補充了王悅興和孫超挪用資金罪的證據,也新增了馬春傑的挪用資金罪。
  追加起訴書落款時間2013年12月23日。開庭不久,辯護律師浦志強即向法官發問:在檢方追訴之前,主審法院就本案構成非法經營罪請示過最高人民法院,是否剛收到“不構成”的意見回覆。
  “有回函的話,請合議庭拿出來看看,我想知道,檢察院的追加起訴,是否是在最高法復函之後作出。”浦志強說。對此,主審法官以庭審應按程序進行為由中止討論。
  法庭外,主審法官向浦志強確認,曾向最高法請示,去年12月20日左右收到最高法意見認為“不構成”非法經營罪。
  辯方公司一人所有不存在挪用問題
  在下午的庭審中,公訴人圍繞馬春傑漏罪,舉證其利用職務之便,將代銷經適房獲得的6875.7萬元售房款用於個人使用。指控包括:挪用4000萬元用於競買某商場的若干樓層,挪用19萬元用於買別克車(掛在員工名下),挪用253萬元用於買房(掛在員工名下),挪用54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借款,挪用2500餘萬元用於其所有的其它公司經營使用、償還個人借款和個人消費。
  公訴人問馬春傑,能否明確區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,馬春傑表示不能明確區分,但他否認這些款項用於個人。
  “麗蘭坊是一人公司,我是隱名股東,其他兩位顯名股東在公司沒有投資,也不享有任何權利義務。”馬春傑認為,作為公司的真實投資人,其實際持有100%股份並總攬公司事務。“公司是我一個人的,我是唯一的決策者、實際的法定代表人。我的決定代表公司的決策,是為了公司利益,而不是個人利益。”“所有資金不是我個人用,是公司使用。”
  馬春傑另一辯護律師指出,麗蘭坊公司拖欠住宅公司的售房款,屬於民事關係。“從我國刑法來看,挪用資金罪屬於侵犯財產權的範疇。麗蘭坊公司所有資產實際系馬春傑一人所有,業主挪用本企業的資金,不過是行使支配權,並不存在侵犯他人財產。因為財產權屬於馬春傑,他自己不可能是財產被侵犯的客體。”
  浦志強亦質疑:“難道追究馬春傑的所謂挪用資金罪,就是為了追還被他挪用的錢,再還給他獨自擁有的公司?”
  質疑控方無法面對“無罪”後果
  辯論環節中,浦志強表示:既然非法經營罪不成立,法院就應當宣告馬春傑無罪,因為對他只有這一項指控,“何況3個被告人不是同一個公司,‘挪用’的也不是同一筆錢,因此不是共同犯罪。就算追訴馬春傑挪用資金罪,也應當分案起訴,程序才合理”。
  浦志強追問公訴人:追訴漏罪,是否與最高法回覆有關?“假如追加起訴是在最高法復函之後作出的,我有理由懷疑,控方此舉是擔心無法面對馬春傑被判無罪的後果。”
  對此,公訴人解釋,之前認為犯罪行為競合,所以只訴非法經營罪,現在發現遺漏,所以追訴漏罪。公訴人表示,不知道最高法有相關回覆,追訴也與此無關。公訴人強調,各級法院應當獨立審判,不受外界干擾,包括不受最高法批覆的干擾。
  浦志強認為,公訴人理由站不住腳:“馬春傑因挪用資金罪被拘,之前檢方提訊他時,也知道他將售房款用於買房、投資,但起訴他時卻沒用這個罪名,顯然是因為麗蘭坊公司為馬春傑一人所有。我只能假設,公訴人此前認為他不構成挪用資金罪。”
  據瞭解,馬春傑等3人的辯護律師曾多次提交變更強制措施請求,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,但從未獲批准。在法庭上,浦志強表示,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,本案應在兩個月內審結,如今在審理階段超期羈押近兩年,故應當庭釋放3人,或批准取保候審。但合議庭未予答覆。
  此案未當庭宣判。
  □追訪
  “一房兩賣”4年餘波未平
  馬春傑等人受審時,天怡景園C區當年的近百名認購者仍在維權。當年,他們均通過麗蘭坊公司,向住宅公司認購。
  1月4日,記者實地探訪天怡景園C區。小區緊鄰即將開通的青島地鐵M3號線河西站,據粗略觀察,超過50套房屋尚無人入住。但物業人員稱,只有32套空置房,都是開發商的。據介紹,2012年底小區竣工,2013年初,政府將400套房分配給拆遷戶。“除了32套房,其他看上去還沒人住的,是拆遷戶還沒拿鑰匙。”
  小區旁邊,4棟高樓仍在施工,名為天怡景園C區安置房。“當年400名交了購房款的,在政府勸說下,有200多位退了款,180多戶堅持不退。2011年1月,我們在市政府門口跪求還房,事情鬧得很大。市政府和相關部門研究決定,在旁邊徵地蓋樓,用於安置購房者。”66歲的認購者老陳說。
  老陳說,相關負責人曾表態,安置房按與天怡景園C區“房型差不多,面積差不多,價格差不多”的標準蓋。看到政府退讓,購房者當時也退讓。但方案出來後,近百名購房者又大呼吃虧,堅持要原來認購的房子。
  “現在的安置房使用面積比原來少,公攤面積比原來多,房間距更密影響採光,政府給的價格是7000元,比原來高了1000多元”。老陳給記者算了一筆賬,當年他以每平方米5927元認購,全款約75萬,買現在的安置房,大約需再交15萬元,“加上面積縮水等問題,損失共達20萬元”。
  雖然官方早就定性,馬春傑等人系非法倒賣經適房,老陳堅持認為,天怡景園C區並非經適房,認購合同應該認定合法。
  資料顯示,天怡景園C區立項時為經適房,青島市政府於2007年已批准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。“房子是給海關蓋的,戶型面積120多平米,這樣的標準算經適房?憑什麼我們2009年不能先買,政府2010年後簽協議就能買?”
  與此對應,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認為:天怡景園C區是商品房,而非經適房,無預售許可證賣房違規,但不違法。“我們多次找政府交土地出讓金,政府不給辦。根據2010年2月份公司和市北區的協議,市北區應該在十日內交定金,但後來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。”王悅興認為,與政府簽的合同應為無效,該樓盤因此也非安置房。
  購房者提供的資料顯示,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曾回覆:2009年7月16日,經市政府批准,確定將天怡景園的400套住房用於安置拆遷戶。但去年10月,青島市政府回覆購房者席吉平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卻稱:“經相關部門核實,市政府未出正式批覆文件。”
  “沒有正式文件,也就沒有合法依據。”席吉平說,他將訴諸行政訴訟,追問到底。
  京華時報記者李顯峰  (原標題:律師指檢方定罪不成臨時換罪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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